【规章制度解读】《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非科研项目经费)》解读
作者:政研室 财务处编辑:郝日虹
发布日期 2020-06-19 11:21:46

为了加强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继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规范非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报销,学校对原2016年出台的《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师行字〔2016〕109号)进行了全方位修订,出台了《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和《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非科研项目经费)》。近日,学校政研室邀请财务处,对本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修订作以下问答解读。

问:本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激发科研创新活力,给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我校一直积极推进深化科研“放管服”改革。继2016年《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以来,国务院、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明确指出,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科研人员差旅费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工作。

在科研“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此次《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对各类人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进一步“松绑”,并简化报销手续,旨在提高各类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获得感,推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时,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落实“树立过紧日子思想 坚持勤俭节约”有关事项的通知》(华师行字〔202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坚持规范管理、节约开支、优化服务的原则,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出差和使用非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各类资金)的出差进行区分。对于非专任教师使用非科研项目经费,严格对接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充分体现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问:本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精神。对科研经费进一步放宽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对非科研项目经费严格遵照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二是严格界定科研经费的范围。对部分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加以区分,在差旅费报销中,不纳入科研项目经费范畴。三是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措施。着力于简化报销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四是保持政策相对延续性。对原办法中符合国家政策的好的做法予以保留,将2018年出台的住宿费包干制主要做法吸收进办法中,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与实际紧密结合。针对日常差旅费报销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原制度相关内容缺失的情况,通过本次修订予以弥补。

问:本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将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分为二,出台《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差旅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非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非科研差旅办法”),便于区分和操作。

(一)对科研项目经费差旅能“放”尽“放”

对于科研项目经费差旅活动的“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研项目经费人员分类标准按照偏宽松的原则划分。一类人员为部级、院士(含文科资深教授),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和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高校教师系列教授二级岗位人员、55周岁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二类人员包含所有副高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三类为其他人员。

另外,在非科研项目经费差旅中,将高校教师系列的教授岗位人员列入了二类人员,充分体现了对一线教师的倾斜。

2.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界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科研差旅办法中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学校科研部门认定的从校外获得的竞争性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来源于前者完成结题结项后分配形成的个人科研发展基金。

3.简化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要求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取消了登机牌的要求,只需航空公司行程单或附有行程及舱位明细的发票即可。

4.简化住宿费标准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住宿费分类简化。将全国分为三个标准,标准较非科研项目经费差旅高,凭票据实报销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30%。

5.简化出差审批程序。将出差审批和报销审批合二为一。

6.下放经费审批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差旅出差审批和报销审批均下放至项目负责人。

(二)对差旅活动当“管”则“管”

对于差旅活动的管理,尤其是非科研项目的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实行差旅费审批制度。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非科研差旅办法专章规定审批程序,出差人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的,出差人出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2.非科研项目经费人员分类和差旅各类标准严格对接国家标准。人员标准按照合规的原则,一类人员维持原有标准不变,仍为部级、院士(含文科资深教授),以及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和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在二类人员中,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不能列为二类人员。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出差事由”原则选择城市间交通费标准。以领导干部身份出差时,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人员对应标准执行。

3.严格财政经费管理。在界定科研经费时,对来源于教育部财政资金,通过校内二次分配安排的研究性项目经费,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引导专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等教育部各司局下拨的未被认定为科研项目的专项资金、科研启动金以及科研项目校内配套经费等,均不在科研差旅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范围内。

4.实行有条件的科研项目经费住宿费包干制。单次出差在自然天数10天(含)以内的,可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按标准包干或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单次出差自然天数超过10天的,本次差旅只能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5.强调报销规范管理。强调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对城市间交通票遗失或损毁实行一定限制,要求报销人提供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实际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费用的80%,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票据重新找回,可再报销余下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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