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解读】《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的解读
作者:纪委办编辑:郝日虹
发布日期 2021-07-12 08:55:32

近日,学校党委印发了学校纪委制定的《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纪委办负责同志就《办法》的制定及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湖北省纪委监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党内法规,从制度层面激励担当作为、为干部干事创业解除后顾之忧。当前,我校正处于建设教师教育领先的世界一流大学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的干部队伍,迫切需要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近年来,学校纪委在处置信访举报中发现的失实举报件确实存在少量错告甚至诬告行为,这些行为扰乱了信访举报程序,破坏了学校的政治生态,给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2020年度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纪委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时,大家提出建立惩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制度、更好地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建议。针对这些情况,学校纪委将制定《办法》列入了2021年度工作要点和党史学习教育 “我为师生办实事”实践活动项目。

学校近日出台的《办法》,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积极回应师生员工期盼,对进一步规范我校信访举报秩序,保障学校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学校党委、纪委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坚定决心和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的鲜明态度。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答:4月,纪委办在学习相关文件,借鉴先进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先后书面征求了校党委常委、校纪委委员的意见,听取了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党委书记、纪检委员的意见和建议。5月20日学校纪委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全委会审议文件,形成《办法(审议稿)》。6月17日,学校第1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审议稿)》,6月22日学校党委正式发文实施。

问:请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32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正名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共14条,主要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标准、查处程序、责任追究以及查处结果的运用等问题。其中,对诬告陷害和错告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方式作了明确区分。第三部分“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共10条,主要规定了澄清正名的对象、适用情形、程序、方式和内容等问题。第四部分“附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的参照执行范围、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问: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严格程序,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惩戒与教育结合的原则。

问:《办法》诬告陷害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办法》,检举控告人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由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诬告陷害行为的定义,诬告陷害人不仅是指检举控告人本人,还包括指使、挑唆、雇佣他人诬告陷害的人员,对于以上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问: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如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答: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学校纪检机构应当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系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系监察对象的,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系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人员的,移交相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据《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答: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是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三是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是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五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利益如何纠正

答:学校纪检机构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问:对于不构成诬告陷害的失实检举控告,比如错告应当如何处理?

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检举控告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检举控告失实的,属于错告。对于错告,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问:查处诬告陷害案件有哪些特殊程序要求?

答:为加强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规范处置,避免滥用执纪权,《办法》对学校纪检机构办理诬告陷害案件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设计:一是规定收到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须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批后启动调查核实工作;二是规定拟对涉嫌诬告陷害的相关人员立案审查的,须报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批;三是强调采取技术核查等方式追查匿名检举控告人身份的,须履行报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批的程序;四是要求认定诬告陷害须报学校党委和湖北省纪委监委批准。

问:澄清正名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办法》规定的澄清正名对象是受到诬告陷害、错告等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

问:是不是所有的失实检举控告都要澄清正名?

答:并不是所有的失实检举控告都要澄清正名。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为失实检举控告,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一是被检举控告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二是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是纪检机构已作出明确结论,被检举控告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纪检机构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一是检举控告问题失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三是检举控告问题失实,但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四是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问:如何启动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程序?

答:启动澄清正名程序包括以下二种情形:一是经分析研判,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正名的,应及时提出澄清正名工作建议和方案,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必要时将工作方案呈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二是被检举控告人向学校纪检机构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

问:澄清正名的方式有哪些?

答:澄清正名可视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澄清:一是书面澄清。向被检举控告人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二是当面澄清。派员当面向被检举控告人澄清事实,所派人员不少于2人。三是会议澄清。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选择在被检举控告人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师生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四是通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予以澄清正名。五是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澄清正名的内容有哪些?

答:澄清正名工作只针对失实检举控告中的具体问题,不对被检举控告人作出全面评价。只澄清调查核实结果,不得透漏核查工作细节,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

澄清正名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问:对澄清正名对象如何做好关心关爱工作?

答:澄清正名工作结束后,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学校纪检机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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